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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22: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有《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鲁国资考核〔2020〕3号,以及威海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印发的《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威国资发201910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三条  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核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财务总监绩效年薪=(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90%×70%+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90%×3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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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年薪核定前,暂按不高于上年度绩效年薪的60%按月预发放。市国资委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95(含)分-100分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

        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80(含)分-95分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

        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70(含)分-80分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

        履职考核结果为“差”70分以下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财务总监任期内平均年薪总水平×70%+财务总监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30%×任期履职考核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两个年度兑现。

        第七条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任期履职考核平均得分-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100-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核定财务总监的薪酬。财务总监薪酬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财务总监薪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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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国资委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财务总监薪酬发放及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财务总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十一条  受托单位为财务总监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威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派驻单位负责人副职标准执行,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其他报酬和收入。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受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任期期间发生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责任追究事项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威国资发201915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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