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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3〕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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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大抓经济工作的鲜明导向,统筹推进财源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我市财源基础,加快新兴财源培育,持续提升财源规模,构建基础稳固、结构优化的财源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奖励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增收潜力
(一)鼓励增加主体税收。在全市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四上”企业中的“四新”及“十强”产业企业2022年缴纳的主体税收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区市、开发区分三档给予累进奖励。其中,对主体税收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含)以内的部分,最高按上缴省级主体税收增量2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20%(含)的部分,最高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以上的部分,最高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鼓励提升综合治税成效。2023—2024年,市级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对区市、开发区新引进项目税收贡献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综合治税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分别给予前3名的区市、开发区10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为进一步振兴工业、培育财源,提升制造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2023—2024年,对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超过90%且位居前2名的区市、开发区,每个区市、开发区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低于90%的区市、开发区,按照比重提高幅度进行综合排名,建立高质量发展奖惩机制,对税比提高幅度前2名(提高幅度不低于2%)的区市、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税比提高幅度后2名的区市、开发区,分别扣减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
二、用好用活政策杠杆,持续夯实财源基础
(四)鼓励发展壮大总部经济。统筹省、市资金,对2022—2023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注册资金等,给予100万—10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所在区市、开发区开展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全省前5名的区市、开发区,给予500万元奖励;对2022—202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五)鼓励引进、培养企业高端管理人才。2022—2024年,对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标准,且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全市地方纳税50强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在享受“威海英才计划”等政策的基础上,按其贡献程度给予资金奖励。企业范围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中“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奖励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
(六)支持“四上”企业升规纳统。2022—2023年,市级每年安排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工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行业类别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做好宣传辅导,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密切关注税源变化,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做好税源监控和分析预测,及时开展减税降费效果评估,加大税收稽查和风控力度,坚决打击偷逃骗税等行为,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八)统筹市场资源撬动发展。2023—2024年,市级安排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用于增加政府引导基金资本金和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制,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基金资源,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扩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围,加强产业基金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协同互补。对基金投资成效显着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九)持续强化融资扶持。发挥好金融发展资金作用,落实好科技支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等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助力金融业快速发展,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供给。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强做优“信财银保”融资服务品牌,与担保、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强化对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支持。
(十)提高涉企资金兑现效率。对已纳入预算安排的涉企扶持政策,及时拟定资金分配意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按照上级直达资金模式,对重点领域涉企资金实施直达管理,确保政策及时高效兑现到位。
三、加快聚合政府资源,着力拓宽增收渠道
(十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调整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增强市级统筹调控能力。修订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合理调整城区规划,有序做好土地出让、开发工作,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充分利用现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我市需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异地调剂额度。
(十二)挖掘海域资源价值。修订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海域使用金征管。对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管情况开展全面清查,摸清用海底数,做好海域使用金清缴,盘活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海域资源,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
(十三)强化矿产资源经营管理。摸清我市矿产资源底数,深入挖掘地热、矿泉水、砂石矿等矿产资源开发潜力,加强优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四、积极做大增量财源,有效盘活国资国企
(十四)支持实施高质量招商。加大招商引资经费保障力度,发挥专业招商机构作用,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我市。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引导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对大型优质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推动项目落实落地。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贡献评估,科学平衡资源投入和效益产出,做到招商兴税。
(十五)加强国企资产资源优化整合。进一步挖掘盘活国有企业持有的低效资产和闲置资源,采取切块出让、优化整合、委托运营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和国有企业收益。优化考核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利润水平的考核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减少国有企业对财政拨款、资产划拨、债务融资的依赖。
(十六)抓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采取新组建或优化重组等方式,打造资产规模大、运营能力强的投融资载体,进一步撬动资本杠杆,为助力企业融资、扶持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财源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财源建设单位共同参与,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财源建设重点问题,深入挖掘财源增长点,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十八)抓好工作推进。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工作开展、任务落实、实施成效等进行跟踪督导和总结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任务、细化分工、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十九)做好奖励激励。设立财源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制定资金分配细则,对财源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经费奖励,进一步激发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措施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