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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大抓经济工作的鲜明导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金融模式创新,构建“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压力,加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拨投贷保”联动支持模式,是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卡脖子”攻关项目,以科技财政资金引导、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跟进、银行机构“信贷投放”支持、保险机构承保补偿等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联动支持,通过“拨”“投”“贷”“保”协同和风险分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研发资金支持。
“卡脖子”攻关项目,是指为解决产业链上受制于人的关键共性技术而开展的科研攻关项目。
“拨”,是指对经科技部门按程序评审确定的“卡脖子”攻关项目库入库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助。
“投”,是指对实施“卡脖子”攻关项目的企业,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公司作为投资机构,按程序开展尽职调查、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
“贷”,是指由银行机构设计“卡脖子攻关贷”专属信贷产品,在认真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支行政策的意见》(威政发﹝2022﹞18号)基础上,对实施“卡脖子”攻关项目的企业,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专款专用、无需抵质押物的贷款,单户企业年度贷款备案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日前1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对银行机构面向企业发放的“卡脖子攻关贷”,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贷款余额0.6%的比例给予风险资金补助。
“保”,是指由保险机构设计“卡脖子研发损失险”,对被保险企业实施的“卡脖子”攻关项目,由于特定原因造成无法按照立项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的时间约定按时完成或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时,赔偿被保险企业的财产损失、研发费用损失、研发产品责任损失以及人身意外伤害损失等,包括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研发设备损失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责任损失保险和关键研发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大类保险产品,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投保产品组合。其中,研发费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核心研究人员因死亡、伤残、重大疾病等原因使研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核心)设备故障或损失导致研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在研发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导致研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原因。对企业投保的“卡脖子研发损失险”,给予企业实际支出保费总额50%、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卡脖子”攻关项目,并审核推荐上报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经论证等程序,建立“卡脖子”攻关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享受市级“拨投贷保”联动支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银行机构与投资机构联动,通过投保贷、投贷、跟投、跟贷等多元融资组合方式助力企业发展。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拨投贷保”业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威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威海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及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制定“拨投贷保”业务相关政策;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负责建立“卡脖子”攻关项目库,确定年度“拨投贷保”业务支持企业范围,定期与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和投资机构等共享相关企业信息数据;
(四)建立“拨投贷保”业务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审核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监督相关保险业务;
(五)组织开展“拨投贷保”业务监督核查,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机构或保险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六)开展“拨投贷保”业务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二)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公司按程序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提供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相关产品专业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推荐“拨投贷保”业务相关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
(二)为银行机构提供便利的放款条件和政策性工具安排。
第十条 投资机构主要职责:
(一)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二)运用“卡脖子”攻关项目库,按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提供“卡脖子”攻关项目库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四)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五)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投资情况;
(六)跟踪和推动所服务企业的成长。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履行企业贷款审批、管理职责;
(二)设置便捷的审贷制度和放款通道;
(三)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卡脖子攻关贷”业务开展情况;
(四)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五)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留存至少3年备查。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主要职责:
(一)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保险咨询服务;
(二)持续优化“卡脖子研发损失险”产品;
(三)根据企业投保申请,对企业投保设备清单等材料进行核验,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报送“卡脖子研发损失险”业务开展情况;
(四)按程序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业务档案留存至少3年备查。
第三章 业务规程
第十三条 “拨投贷保”联动支持模式基本规程:
(一)市科技局按程序建立可动态调整的“卡脖子”攻关项目库,面向社会公布,及时推送至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及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等;
(二)企业可直接向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向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融资需求,由其协助推荐相关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三)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按程序做好尽职调查,独立开展业务,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报送“拨投贷保”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四)贷款发放后,投资机构、银行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风险;
(五)每年12月15日前,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银行机构年度贷款发放情况和保险机构年度承保情况进行集中审核,研究形成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明细表、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确定拟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科技局按程序将拟补助企业(银行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预算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次年下达科技计划,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对“拨投贷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或调整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对投资机构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投资指标的绩效考核中将实际投资额度按1.5—2倍予以确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配合对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年度总体考核及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优惠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拨投贷保”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科研诚信记录。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依照相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失信主体记录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4日。